吊销驾照的告知程序如下:
调查违法事实
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总结:
吊销驾照的告知程序包括调查违法事实、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程序需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