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逮捕与羁押
公安机关在批捕后应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与侦查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以确认逮捕的合法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如果发现新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一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与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发现证据不足或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或自行进行侦查。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应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提起公诉与审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判决与执行
法院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不上诉,刑事案件到此结束。
对于在押的被告人,如果判决生效,应立即执行刑罚。
以上是被批捕后的主要程序,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期限要求,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