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案程序”是指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况,法院依法裁定结束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因此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它并不意味着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这种程序性终结是暂时性的,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执行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建议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在发现新财产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以便尽快解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