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旗的使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授予警旗
授旗仪式:通常在单位新组建成立时进行,包括以下程序:
宣布授旗仪式开始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读授旗决定
授予警旗
授旗人讲话
受旗单位民警集体宣誓
奏唱中国人民警察警歌
宣布授旗仪式结束
使用警旗
批准程序: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且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
升挂和使用:
警旗与国旗同时使用时,国旗应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升挂警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此时应当奏唱警歌,参加仪式的人民警察应面向警旗肃立敬礼,不得有损害警旗尊严的行为。
保管:妥善保管警旗,不得以有损警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和使用警旗。
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警旗的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
制作和发放: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的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
监督: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的使用和保管。
这些程序和管理职责确保了警旗的庄重、规范使用,维护了警旗的尊严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