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访的复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原处理意见的信访人本人或者受委托人。
申请时需要举证原处理意见中未记载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申请必须在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办理
被申请单位为原做出处理意见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
复查单位审查是否符合复查条件,不符合申请的作出不予复查告知书,并通知限期补正。
符合复查条件的作出复查受理告知书。
调查
复查单位对有效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后,复查单位在30天内出具复查意见。
回复
对处理意见准确无误的进行维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结果不当的进行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办。
建议:
申请人应详细记录并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复查过程顺畅。
在申请复查时,明确列出不服原处理意见的具体理由和新的证据。
留意申请复查的截止日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