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必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和解申请。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
和解协议草案应包括债务的清偿方法等具体条件,并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
和解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并且能够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需要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
法院的审查和裁定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生效
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和解。
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和解申请书、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基础,确保了和解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这些条件,法院可以判断和解申请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裁定和解并公告,从而中止破产程序,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