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警察办案的程序如下:
立案
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公民如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异地办案特定程序
取证:警察在异地办案时,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收集。
传唤: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应持传唤证,并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传唤。
拘传:对于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警察应持拘传证,并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拘传。
协作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
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办案协作函》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并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通知配合逮捕
需要通知被拘留者、被逮捕者所在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这些公安机关需要配合异地抓捕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犯罪者进行逮捕。
执行拘留、逮捕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执行人员应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
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指定地点或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异地办案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协作程序、法律手续、协作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等。
通过以上程序,异地警察可以合法、有效地进行办案,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