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享有著作权的核心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无权阻止软件的合理修改,但可要求修改者署名。
展览权
仅适用于美术、摄影等作品,软件作为代码化作品不适用。
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仅适用于视听作品,软件无法直接呈现视听效果。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这些权利涉及对作品的二次创作或转换,软件本身作为成品不单独受保护。
二、其他不受保护的内容
思想、概念、原理、算法
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背后的思想过程、数学算法或通用程序设计方法。
过于简单的程序
若程序仅包含基础逻辑且无创新,可能因“琐事原则”不受保护。
计算机语言
语言本身受版权保护会阻碍技术发展,因此不纳入软件著作权范围。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确保开发者能控制软件的公开、分发及传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