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的界定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行为。
2.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
3.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
4.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行为。
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行为。
6.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侵权的界定标准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未经授权的发表或登记:
软件著作权人未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表或登记软件作品。
复制或修改:
未经允许复制软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或者对软件代码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改或翻译。
署名与篡改:
在软件上擅自署名或更改他人的署名,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实质性相似:
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软件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数据结构、输出方式、输入形式等方面存在极其相似之处,且被告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作品。
接触可能性:
原告的软件作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的主要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或者双方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情况可以作为判定侵权的辅助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软件侵权的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判断。建议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