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其法律保护范围需符合《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心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受保护的作品类型,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独立开发:
由开发者独立完成,未依赖他人创意或劳动;
有形载体:
以光盘、磁盘、磁带、电子文件等形式固定。
二、主要分类
计算机软件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系统软件 作为计算机基础软件,负责管理硬件资源并为其他软件提供运行环境,如操作系统(Windows、Linux等)、数据库管理系统(MySQL、Oracle);
应用软件
针对特定任务开发,需用户交互完成,例如办公软件(Word、Excel)、图像处理软件(Photoshop)等;
服务软件
基于网络提供分布式计算或资源共享服务,如Web服务器(Apache)、即时通讯工具(QQ、微信)等。
三、法律保护范围
程序与文档: 受著作权法保护,包括源代码、目标代码及设计文档、用户手册等; 思想与过程
四、特殊说明
软件与硬件区分:仅软件本身受保护,其运行的硬件设备、数据等不构成作品;
国际保护:通过《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协议,在成员国间获得自动保护。
五、示例
受保护作品:某医疗机构开发的“胰岛功能标化评估系统”软件及配套小程序;
不受保护内容:开发该软件所使用的算法、数学模型或代码优化过程。
综上,计算机软件作品以程序及其文档为核心,涵盖系统、应用及服务等多个领域,受《著作权法》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