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软件抄袭的鉴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
整体感觉法:通过对比原被告游戏界面、游戏步骤、游戏方式及游戏人物等,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若被告游戏界面出现原告的著作权人信息,可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
直接比对法:将原被告的源代码进行对比,这通常需要司法鉴定,周期长且成本高。
特征发现法:在被告的源程序中找出原告特意设置且对程序运行无意义但能体现权利人特征的指令或符号,如开发人姓名、单位等。若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则认定存在抄袭行为。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
实质性相似:对比两项程序之间的形式与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
接触分析:考察被告是否有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如原告软件是否公开发表、被告是否复制过原告软件、被告程序中是否包含与原告软件相同的错误等。
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
抽象:从被告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来看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过滤:去除程序中公共的、无独创性的部分。
比较:对剩余部分进行详细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其他辅助方法
安装过程对比:对比两套软件的安装过程,包括屏幕显示、软件信息、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等。
安装后目录和文件对比:对比安装后的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时间、文件属性等。
使用过程对比:对比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
法律原则
创意/表达分离原则: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限于其独创性表达,不包括公有领域的表达或唯一或有限的表达。
接触+相同或实质相同-合理理由或合法来源原则:被控侵权人必须接触过原告的软件,并且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内容。同时,被控侵权人需要提供合理理由或合法来源来解释相似性。
通过上述方法,法院可以综合判断软件是否存在抄袭行为,并依法作出裁决。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