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通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
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内的所有公共水域。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主管部门
-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统一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
- 制定并实施增殖放流规划,规范活动流程。
- 负责种质资源筛选、放流技术指导及效果评估。
- 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三、活动规范与要求
种质选择
- 应优先使用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 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必须使用本地土著品种。
审批与备案
- 需提前15天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活动方案,经逐级审查后方可实施。
- 建立活动档案,包括物种来源、数量、放流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资金管理
- 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 使用社会资金的单位需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 农业部及地方渔业部门需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 设立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 违反规定放流的外来种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需限期清除或赔偿损失。
- 擅自改变放流方案或使用禁用物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社会参与与激励机制
鼓励社会参与
- 支持单位、个人通过认购苗种、捐助资金、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增殖放流。
表彰与宣传
-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政策倾斜、媒体宣传等方式给予表彰。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增殖放流活动,保障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