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务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其他相关扣除标准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且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注意事项
扣除原则
- 若福利费未超过14%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 若超过14%但未超过2%+8%(即10%)标准,按10%扣除;
- 超过10%的部分不得扣除,且不得结转。
工资薪金范围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需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特殊情形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等用途的支出,应视同销售或劳务提供处理,不适用14%扣除标准。
四、计算示例
某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
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为100万×14% = 14万元;
若实际发生8万元,则可全额扣除;
若实际发生15万元,则只能扣除10万元(100万×10%),超出的5万元不得扣除。
以上标准适用于一般企业,保险企业等特殊行业有额外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