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时间:2025-03-31 12:24:43 计算机

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该标准将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其他如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重度智能损伤。

三肢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特殊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伤残

器官无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特殊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建议:

工伤鉴定应尽早进行,以便及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过程中应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