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该标准将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极重度智能损伤。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其他如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等。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重度智能损伤。
三肢瘫肌力3级。
偏瘫肌力≤2级。
截瘫肌力≤2级。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特殊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伤残
器官无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特殊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建议:
工伤鉴定应尽早进行,以便及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过程中应提供完整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