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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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该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并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修订时间是2018年1月24日。

总则

目的和依据

旨在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其他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费用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

结论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建筑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