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时间:2025-03-30 16:27:54 计算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概览

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

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具体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销售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

进口设施:需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许可条件

单位申请:具备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收视对象范围,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违规处罚

非法安装和使用:没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至50000元罚款。

非法销售:没收设施,并可处罚款。

特殊情况处理

个人安装: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但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管理部门与职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进行技术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结语

综上所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确保卫星电视广播的有序进行,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和单位在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相关活动,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