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时间:2025-03-30 14:01:01 计算机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销售金额等要素,具体规定如下:

一、犯罪构成

客体

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手工作坊)。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多以营利为目的,但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分为以下档次:

销售金额5万-20万元: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万-50万元: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50万-200万元: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特殊情形

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计算

若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也可立案追诉;

从重处罚情形

包括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产品,或曾因同类犯罪被处罚等;

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

四、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时,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处罚;

一旦销售金额达标,即进入刑事追诉范围。

五、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可对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民事责任:需赔偿消费者损失。

参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