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如下: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建议:
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应及时了解并遵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并可能要求当事人说明理由或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充分准备证据,以免因逾期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