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规定

时间:2025-03-29 05:30:45 计算机

关于干部交流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通知,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交流对象与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以及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等。

重点交流对象

-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 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其他情形

-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领导成员;

-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领导成员;

- 工作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锻炼的年轻干部。

二、交流形式与周期

形式

- 调动性交流:

长期交流,通过调任、转任实现岗位变动;

- 挂职锻炼:短期交流,通常为1-2年,分为上下挂职两种模式;

- 岗位交流:机关内部调换岗位,多用于管理、财务等关键岗位。

周期要求

- 正职领导成员满10年必须交流;

- 部分岗位满5年或8年需交流。

三、程序与原则

程序

- 报名(如闵行区2025年第一批科级交流岗报名时间为3月19日-3月24日);

- 组织审核、民主推荐、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 交流后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务关系转移。

原则

- 去向原则:

以行业内部为主,优先考虑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 职数管理:长期交流占任职单位职数,短期交流不占;

- 思想政治工作:交流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职,跨省交流需1个月内到岗。

四、其他要求

交流期间职务调整以平任或高任为主,不作为回原单位晋升依据;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以上规定综合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具体实施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