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交流的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通知,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交流对象与范围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以及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等。
重点交流对象
-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 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其他情形
-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领导成员;
-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个任期的领导成员;
- 工作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锻炼的年轻干部。
二、交流形式与周期
形式
- 调动性交流: 长期交流,通过调任、转任实现岗位变动; - 挂职锻炼
- 岗位交流:机关内部调换岗位,多用于管理、财务等关键岗位。
周期要求 - 正职领导成员满10年必须交流;
- 部分岗位满5年或8年需交流。
三、程序与原则
程序
- 报名(如闵行区2025年第一批科级交流岗报名时间为3月19日-3月24日);
- 组织审核、民主推荐、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 交流后办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务关系转移。
原则
- 去向原则: 以行业内部为主,优先考虑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 职数管理
- 思想政治工作:交流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职,跨省交流需1个月内到岗。
四、其他要求
交流期间职务调整以平任或高任为主,不作为回原单位晋升依据;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以上规定综合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具体实施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