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法定时间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时效期间
一般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 1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追索劳动报酬)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限制,可随时申请。 - 劳动关系终止后
二、时效中断与中止
中断:因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三、时效起算点
从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次日开始计算,而非侵害行为发生之日。例如:辞退通知于2023年4月10日送达,时效从2023年4月11日开始计算。
四、时效法律后果
超过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可能因时效过期驳回请求;
劳动关系终止后超过1年未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注意事项
劳动报酬争议适用特殊时效,但其他劳动争议(如福利待遇、防暑降温费)适用一般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包含节假日,不因周末或法定假日延长。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维权,同时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