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并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获知违法建筑的信息后,应前往现场侦查、核实相关信息。
通过拍摄照片、与当事人谈话、找相关证人证言等手段,寻找证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准确记录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详细信息。
调取相关的土地使用及城市规划的材料,明确违法建筑的查处依据。
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成后,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该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
依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不能依据调查时的规定。
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执法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不违反城乡规划但缺少相关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对可以改正的应限期改正;对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
送达处罚文书并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确保当事人知晓处罚结果和申诉途径。
履行催告程序
限期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后,若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内容需明确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和合理方式,并强调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报请政府批准责成
若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依然拒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需报请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实施强制拆除。
报请材料需详实、准确,阐明违法建筑情况及前期执法过程。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
行政机关依据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行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尽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申诉途径,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