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时间:2025-03-28 19:50:20 计算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需结合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具体如下:

一、客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需在债权成立后实施

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且需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需为财产性且导致财产减少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例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以8万转让即属此类行为。

行为需有害于债权实现

需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至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若行为未使债务人无资力,则不构成有害。

二、主观要件

有偿行为的恶意要求

若债务人的行为涉及有偿交易(如买卖合同),需证明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恶意(如双方均知交易损害债权)。

无偿行为的无恶意要求

对于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等行为,仅需证明行为本身有害于债权,无需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三、其他注意事项

行为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需已发生法律效力,如合同已生效或被法院确认。

撤销权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5年则消灭。

特殊情形:包括放弃未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