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需结合客观和主观两个维度,具体如下:
一、客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需在债权成立后实施 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且需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需为财产性且导致财产减少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例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以8万转让即属此类行为。
行为需有害于债权实现
需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至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若行为未使债务人无资力,则不构成有害。
二、主观要件
有偿行为的恶意要求
若债务人的行为涉及有偿交易(如买卖合同),需证明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恶意(如双方均知交易损害债权)。
无偿行为的无恶意要求
对于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等行为,仅需证明行为本身有害于债权,无需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三、其他注意事项
行为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需已发生法律效力,如合同已生效或被法院确认。 撤销权时效
特殊情形:包括放弃未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