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是1858年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开通商口岸
新增口岸:
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汉口、九江、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扩展范围:
原有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基础上,新增天津、烟台、登州(后改蓬莱)、台湾(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今海口)等;
长江开放:
允许外国军舰和商船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二、外国特权与司法管辖
公使驻京:
外国公使可进驻北京,觐见皇帝时采用西方礼节;
领事裁判权: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由外国领事裁决,中国无权管辖;
片面最惠国待遇:
各国条约中关于贸易、关税等条款均适用最惠国原则。
三、经济与军事条款
赔款:
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后因《北京条约》增至各800万两;
关税调整:
修改海关税则,减少商船船钞,扩大列强在华经济特权;
军事存在:
允许外国军舰驻扎天津,英法联军可驻守大沽炮台。
四、其他条款
传教自由:
天主教教士可进入内地传教,地方官吏不得阻挠;
租地特权:
允许外国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设立教堂、医院等。
影响与后果
主权削弱:条约进一步破坏中国领土完整,长江流域门户洞开;
经济冲击:外国商品倾销加剧,传统手工业破产,民族危机加深;
内部矛盾:赔款加重财政负担,引发民生疾苦,加速清廷统治危机。
《天津条约》是清政府在列强联合压力下的屈辱性妥协,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