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是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主要内容概述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许可要求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具体罚款金额根据活动性质和违法所得情况而定。
设计文件与型式试验
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或未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资格证件。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未按照规定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的,也将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
事故处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
非经营性活动:一般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实施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生效日期
该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结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通过明确处罚措施和程序,强化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