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艇命名规则

时间:2025-03-27 05:04:32 计算机

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规则遵循《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并体现以下原则:

区别性:

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舰艇命名以及国内民用商用的船名相区别。

条理性:

名称应条理性强,便于记忆。

字音清晰:

名称的字音应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响亮富有含义:

名称应响亮且富有含义。

体现国家尊严:

名称应体现国家的尊严。

体现历史文化:

名称应体现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长久耐用:

名称应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使用长久,满足装备发展的需要。

舰艇舷号

航空母舰和两栖攻击舰:以省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辽宁舰”、“山东舰”。

驱逐舰: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以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地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南昌舰”、“拉萨舰”、“厦门舰”。

护卫舰:以地级行政区划以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县级行政区划名命名,如“舟山舰”、“百色舰”。

常规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如“长城177号”。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如“长征1号”。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如“千岛湖舰”。

扫雷舰、猎潜艇、护卫艇:以“县”、“州”命名,如“鹤山”号、“番禺”号。

登陆舰:以山命名,如“井冈山舰”。

训练舰:以人名命名,如“郑和舰”。

命名权限

一级舰(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核潜艇):由总参谋部命名。

二级舰(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及以下舰艇:由海军命名。

命名程序

新建造和新入列(或更名)的舰艇,由批准授名机关正式授予舰名和舷号,并颁发《舰艇命名证书》。

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体现国家的尊严和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