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有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建议权
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提出奖励的建议。
政务处分权
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技术调查权
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通缉权
监察机关需要采取通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限制出境权
监察机关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其他权限
监察机关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这些权限的设定旨在确保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其监察职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