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的举证需要围绕“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可能性”两个核心原则展开,具体可分为以下要点:
一、侵权行为的证据
软件比对证据
通过对比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的源代码、目标程序或运行界面,证明存在实质性相似。若无法获取被告源代码,可依据反编译结果(如函数结构、算法逻辑、特有标识等)进行比对。
接触可能性证明
需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例如:
- 原开发人员跳槽至被告单位;
- 被告通过购买、合作等方式获取了软件源代码或开发文档。
二、损失证据的收集
实际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如销售收入减少)和间接损失(如市场份额下降)。若难以计算,可依据被告违法所得主张赔偿。
违法所得
需证明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通常需结合财务数据和市场评估。
三、其他辅助证据
侵权工具与流程
如动态调试工具监控内存数据、API调用链,或叠合准则分析软件构成。
合同与登记证书
著作权登记证书、许可协议等可证明权利归属及侵权行为。
四、举证策略与注意事项
司法鉴定
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代码比对或损失评估,提升证明力。
证据保全
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或法院诉前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抗辩应对
准备被告未使用原告软件、存在合法授权等抗辩材料。
五、法律依据与推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拒绝提供证据且无合理理由时,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条规定,软件上署名者视为权利人,但存在相反证明的除外。
通过以上步骤,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支持软件侵权主张。若侵权行为成立,可进一步通过诉讼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