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属于 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的权利类型。具体来说,创业权可以被理解为 就业权、工作权和劳动权等与创业权相似的权利类型的综合体,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创业的积极方面。同时,创业权也包含消极权利的方面,即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以确保其能够顺利实现创业活动。
在权利构成上,可以借鉴阿列克西的三要素权利构成理论,对创业权的主体、客体和义务对象等进行规范建构。在保障路径上,根据创业权的双重属性和义务对象,运用国家义务理论,理清保障其实现的国家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因此,创业不仅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扶持,也要求保障公民创业权的实现,具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