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残疾人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免税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特定群体进行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建议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及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