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受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
受理是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起始环节,由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
案件来源可以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也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他机关的转办,还可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在受理环节,检察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检察机关会告知申请人补正。
立案
在受理案件后,如果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具有抗诉权或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后,应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审查
立案后,人民检察院会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以及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会查阅原审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监督立案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检察机关需对每一个可能存在的立案监督线索进行深入审查,确保其满足刑事立案的基本标准及条件。
检察机关将对该线索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了解是否确实具备必要且充分的立案依据。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未依照规定进行立案处理或其解释的不立案原因不合理,检察机关有权向其发出强制性的立案要求,并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这些“不立案”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对于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并调查的案件,但经审查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也有责任对其进行引导纠正工作。
决定与通知
经过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检察机关将区分不同情况发出相应的通知指令。
如若决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全力追查,那么就会通知公安机关继续加大立案力度。
对于需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并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以上步骤构成了检察监督受理程序的完整流程,确保了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