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审查留置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留置审批
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需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宣布留置令
审批通过后,向被调查人宣布留置令,并及时将其送至留置场所进行留置,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通知家属和单位
在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益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讯问和调查
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
作出处分决定或移送检察院
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羁押,由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司法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监察委留置,那么在后期判决后留置一日能折抵管制二日;留置一日能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这些程序确保了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