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及申请理由。
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决定书生效
人民法院制作的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需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失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将被公开披露,供社会大众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也会被记录在相关数据库中,以便进行长期管理和监督。
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主动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提前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与申请人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等待自动解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以上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