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程序审计是指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这种审计业务的特点在于,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旨在达到某一特定目的。与常规审计业务不同的是,商定程序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并不对执行的程序提出审计意见,而是仅仅对这些程序进行搜集、整理和汇总。
具体而言,商定程序审计可以包括对净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等特定财务信息的审计。这种审计方式通常在企业需要特定审计证据时采用,例如为了某个项目将特定审计证据汇总起来,由注册会计师协助搜集和整理,但不给出审计意见。
执行商定程序审计的前提是与客户(特定主体)进行充分协商,明确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目的。这样做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综上所述,商定程序审计是一种灵活的审计方式,它允许注册会计师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定制审计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报告。这种方式在审计业务中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