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的程序如下:
提出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提交自诉状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他注意事项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公开进行,但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以上是提起自诉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参照当地法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