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侦查阶段
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举报后进行初查,立案。
侦查机关搜集有罪和无罪证据以及定罪量刑证据,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复杂案件可经批准延长。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
审判阶段
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审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重新审判。
判决阶段
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以上是法官判刑的主要法律程序,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