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可以提出听证书面申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按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核查实施征收的情形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若符合,应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拟定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现状勘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机构会制定征地补偿计划,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需包含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举行听证会
若多数被征地人对补偿计划有异议,政府会视情况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修改补偿计划。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后,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并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最终交付土地。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农村征地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