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的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能的情况和相应的程序:
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继续羁押,案件进入侦查羁押期。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且需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超期羁押
如果刑事拘留37天后仍未放人,且不存在上述合法程序,可能涉及超期羁押的违法状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纠正这种违法的羁押状态。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的程序主要包括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释放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及超期羁押的申诉和控告。具体程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