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追认烈士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个人申请
由申请追烈的人或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提交申请
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受理与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级受理与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级受理与审批
省民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公示听证
评审通过后,将在当地市民政部门进行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听证征求意见的机会。
正式追认
经过上述程序,最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烈士证明书,烈士遗属信息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
仪式举行
在追认烈士后,可能会举行相应的仪式,包括会场布置、致哀、宣读追认文件、介绍被追认者的英雄事迹、邀请各界代表人士讲话、请被追认者家属讲话、领导人及来宾与被追认者家属握手慰问等。
这些步骤确保了追认烈士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体现了对烈士的尊重和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