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基本阶段:
开庭:
这是法庭审理的开始,主要目的是为实体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在开庭时,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成员等申请回避。被告人也享有辩护权。
法庭调查:
这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主要任务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在这一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会审问被告人,并允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还会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
法庭辩论:
当法庭调查认为案情已经查清,且当事人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时,就会开始法庭辩论。辩论的顺序通常是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会宣布辩论终结,并给被告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向法庭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的最后机会。
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会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