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冻结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法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具体操作
冻结存款: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然后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冻结。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延长冻结期限: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送达与生效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注意事项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以上是涉案财物冻结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