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起诉和受理
原告起诉
法院受理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审理前的准备
被告提交答辩状
法院通知当事人并公告开庭时间
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通知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开庭前的准备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调解(如果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调解,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适用部分判决的情形、裁定适用的范围、允许上诉的裁定的类别等
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应当中止和终结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相对独立性和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