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以下情况使用合议庭:
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除简易程序外,其余全部实行合议制。
第一审刑事案件:
除简易程序外,其余全部实行合议制。
第一审行政案件:
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上诉和抗诉案件:
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总结:
合议庭在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时普遍适用,特别是在涉及较为复杂或重要的案件类型中,合议庭的存在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独任审判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