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信证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主要是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这一过程是确认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重要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证据的示证、质证和询问
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这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排除矛盾,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每一个证据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样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实事求是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这一原则要求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疑案从无原则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
法院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鉴定或勘验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证据。
证据价值评判中的经验法则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证据价值的评判,以及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推理,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但必须符合理性和经验法则。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采信证据的完整框架,旨在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