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拍卖程序如下:
拍卖前准备
查封房屋:在拍卖前,法院会对拍卖的资产进行查封。
评估房屋:法院会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拍卖保留价的基础。
确定拍卖保留价:根据评估结果,法院确定拍卖的最低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拍卖公告
公告时间: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公告内容: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会
竞买人预交保证金: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通知当事人及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过程: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次及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如果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变卖
变卖条件: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结案
拍卖结果审查: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
确认拍卖结案: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是山东法院拍卖程序的详细步骤,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