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选举程序指的是在选举过程中,相关组织或个人因违法而导致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违背直接选举原则:
例如,由每户派代表或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违背差额选举原则:
即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名额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
违背无记名投票原则:
未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使用不正当手段:
例如,通过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
选举委员会成员疏忽大意或故意破坏选举行为:
如选举委员会成员疏忽大意违反了选举程序,应及时更正并批评教育;若成员故意破坏选举且情形恶劣,应按相关法律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选举程序的行为可能导致选举结果无效,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选民和其他相关方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