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的,由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公开审查的一种程序。
听证程序的启动
案件类型: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申请与决定: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听证会的准备
听证会通知:
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权利告知: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流程
案情介绍: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当事人陈述:
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承办人阐述:
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听证员提问: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休会讨论: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意见表达:
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最后陈述: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总结与决定: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并根据听证情况,由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会的记录与后续
听证记录:
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决定执行:
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以上是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基本流程和规定,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调整,以适应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