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必须在开展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之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对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申请前,排污单位应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将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量的核定与征收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并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监察机构将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排污单位需按时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
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遵守排放标准和污染物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建议排污单位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排污申报和登记,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违反环保法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