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部门取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受理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上级交办、有关机关移送、违纪者自述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
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处理,确定是否立案。
立案检查
对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决定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
成立审查组,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重点和方法。
调查取证
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并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如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取得原件确有困难,可封存原物并拍照录像或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
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调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经县级以上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经县级以上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调查报告。
报告中需详细说明调查过程、证据、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
申辩
被调查人有权就检举控告的事实和调查组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情节、性质进行申述和辩解。
案件审理和处分
案件审理机构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下达处分决定,并进行案件终结。
整个取证过程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