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并进行其他诉讼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双方互相辩论、最后陈述意见等。
判决: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发送判决书。
二审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再审。
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决定,并命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简易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社会影响不大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积极探索简易审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庭前准备程序
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纠纷。
诉讼指导
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
庭审程序
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级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应当更为正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作出处罚后,拒不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定,并作出相应的执行决定。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完整框架,确保了行政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