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法管辖:
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审判组织成立违法:
审判组织的构建、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以及独任审判员的指定等未按法律规定进行。
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
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不及时调查收集等。
审判期间违法情形:
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未依法传唤当事人或证人出庭等。
送达的违法情形:
未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判决书等重要法律文书。
调解的违法情形:
在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
庭审程序违法:
包括应当公开开庭但未公开、应当公开宣判但未公开、未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未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未在规定期间内出判决等。
限制权利:
限制旁听、变相不公开审理、限制辩护人阅卷、限制律师会见、占坑式指定辩护等。
法庭调查虚化:
法庭驳回辩护人提出的所有程序事项的申请,没有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没有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一概驳回重新鉴定申请,导致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没有本质区别。
其他程序违法:
如未予以被告符合法律限定的举证时限、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即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漏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
程序违法会导致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出现不平等的情况,不利于实现平等正义。程序违法的情况若被发现,上诉到中院,可能会直接发回重审。因此,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